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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一)


一、法律依據(jù)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二、相關解釋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和第二款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的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本部分第三條至第十一條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款、項的理解與適用依次予以說明。
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國家名稱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 “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國旗”是五星紅旗;國徽的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八一”軍旗,軍旗為紅底,左上角綴金黃色五角星和“八一”兩字;“勛章”是國家有關部門授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或者組織的表示榮譽的證章;“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釣魚臺”、 “天安門”、“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
(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
例如:
               
2.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服務:不動產(chǎn)出租
但不會使公眾誤認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
(“CHAIN”譯為“鏈條”)
 指定使用商品:香料和植物性香料(精油)
(無含義)
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玩具、健美器、護腿
    指定使用商品;紙、印刷品
   指定使用服務:廣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指定使用服務:酒吧
(2)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yè)單位名稱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汽車運輸、空中運輸
    指定使用商品:報紙
     指定使用服務:法律服務
(3)我國申請人商標所含我國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例如:
  
申請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判定為容易使公眾發(fā)生誤認而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例如:
 申請人:(比利時)PAPERLOOP S.P.R.L.
(二)同我國的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相聯(lián)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lián)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肥料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三)同我國的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軍旗相聯(lián)系的,判定為與我國軍旗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商標含有“軍旗”字樣,但在發(fā)音、含義或者外觀上明顯有別于軍旗,從而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錢包、衣箱
2.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勛章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勛章相聯(lián)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勛章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獨立自由勛章)     (解放勛章)         (八一勛章)
(四)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例如:
              

             
四、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稱、簡稱和縮寫;國旗是指由國家正式規(guī)定的代表本國的旗幟;國徽是由國家正式規(guī)定的代表本國的標志;軍旗是國家正式規(guī)定的代表本國軍隊的旗幟。
(一)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文字構成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商標的文字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或者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
例如:
  (“FRANCE”譯為“法國”)指定使用商品:旅行袋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茶飲料(水)、可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香煙過濾嘴
(“CANADA LIGHT”譯為“加拿大之光”)
  (“FRANCE”譯為“法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
適用本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jīng)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領帶
(與法國國名“FRANCE”相差兩個字母,但英文含義為“坦白的、真誠的”,也是常用英文人名“弗蘭克”)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TURKEY與土耳其國名相同,但英文含義為“火雞”)
3.商標同外國國名的舊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
        (美國舊稱)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但容易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參
 (泰國舊稱)指定使用商品:大米
4.商標的文字由容易使公眾認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文國名簡稱組合而成,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鐵錘
(中國和泰國的中文簡稱的組合)
   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
(中國和法國的中文簡稱的組合)
但容易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5.商標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業(yè)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致的。
例如:
 (英文譯為“德意志銀行”)
申請人:德意志銀行     指定使用服務:金融服務
   (英文譯為“新加坡航空”)
指定使用服務:空中運輸服務
申請人: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英文譯為“美國馬球協(xié)會”)
申請人:美國馬球協(xié)會
6.商標所含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例如:
 (“ITALIANO”譯為“意大利”)
申請人:(意大利)CIELO E TERRA S.P.A.
(二)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外國國旗、國徽相聯(lián)系的,判定為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英文譯為“英國國旗”)
      與美國國旗近似
     與意大利國旗近似
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適用本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jīng)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國家和地區(qū)的政府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條約或者協(xié)議建立的有一定規(guī)章制度的團體。例如:聯(lián)合國、歐洲聯(lián)盟、東南亞國家聯(lián)盟、非洲統(tǒng)一組織、世界貿(mào)易組織、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或者縮寫。例如:聯(lián)合國的英文全稱為United Nations,縮寫為UN;歐洲聯(lián)盟的中文簡稱為歐盟,英文全稱為European Union,縮寫為EU。
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聯(lián)系的,判定為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UN”為聯(lián)合國的英文縮寫)
 
(WTO為世界貿(mào)易組織的英文縮寫)
 
(APEC為亞太經(jīng)合組織的英文縮寫)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jīng)該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意的。適用本條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xiàn)形式,從而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推銷(替他人)
(“WHO”與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英文簡稱字母構成相同,但具有明確含義“誰”)
       指定使用商品:比重計
(“UN”與聯(lián)合國英文縮寫字母構成相同,但整體表現(xiàn)形式特殊)
六、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是指官方機構用以表明其對商品質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實施控制、予以保證或者進行檢驗的標志或印記。
例如:
                       
(中國強制性產(chǎn)品認證標志)        (免檢產(chǎn)品標志)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聯(lián)系的,判定為與該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械及裝置
   指定使用商品:閥(機器零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jīng)該官方機構授權的。適用本條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jīng)授權的書面證明文件。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xiàn)形式,從而不會誤導公眾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手機用電池;手機用充電器
     指定使用商品:水龍頭、淋浴用設備
七、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紅十字”(見圖一)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武裝力量醫(yī)療機構的特定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紅新月”(見圖二)是阿拉伯國家和部分伊斯蘭國家紅新月會專用的,性質和功能與紅十字標志相同的標志。紅十字標志是白底紅十字;紅新月標志是向右彎曲或者向左彎曲的紅新月。
                   
       (圖一)                   (圖二)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與該名稱、標志相同。
例如:
                  
(“Red Cross譯為“紅十字”)(“red cresent”譯為“紅新月”)
(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醫(yī)用藥物
但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xiàn)形式,從而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滅火器械     指定使用商品:印刷油墨、顏料
八、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本條中的民族歧視性,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nèi)容。民族歧視性的判定應綜合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務。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衛(wèi)生潔具
但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不會產(chǎn)生民族歧視性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花露水
    指定使用商品:嬰兒全套衣
(二)商標帶有種族歧視性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九、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本條中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
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對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夸大表示,從而欺騙公眾的,判定為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
但未作夸大宣傳,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失眠用催眠床墊
十、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guī)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nèi)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tǒng)、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
例如: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
1.與國家、地區(qū)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例如:
       
 (普京為俄羅斯現(xiàn)任總統(tǒng)) 
2.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
例如:
  (含有不完整的我國版圖)
 (殖民主義者對我國臺灣的稱謂)
3.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shù)字等構成的。
例如:
            
4.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例如:
 
(三)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
例如:
                       
                        譯為“白鬼子(黑人對白人的蔑稱)”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
本標準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本標準中的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信仰。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例如:
 (佛教偶像)
 (道教偶像)
 (民間信仰)
(2)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例如:
 (MECCA的含義為宗教圣地“麥加”)
 (常見道觀名稱)
  
(3)宗教的教派、經(jīng)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
例如: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根據(jù)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guī)定,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yǎng)企業(yè),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jīng)其授權的宗教企業(yè)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
例如:
                        
申請人:中國嵩山少林寺      申請人:北京雍和宮管理處
(2)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雖然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有關,但具有其他含義或者其與宗教有關聯(lián)的含義已經(jīng)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聯(lián)系的。
例如:
   (太極圖為道教標志之一,但已泛化)
 
(確有此山,浙江普陀、貴州施秉縣、遼寧桓仁縣都存在此名的山)

(五)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黨派包括中國共產(chǎn)黨和被統(tǒng)稱為民主黨派的八個政黨,即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nóng)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本條中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等;本條中的標志包括徽章、旗幟等。
例如:
   (民建為中國民主建國會的簡稱)
     (與我國海關關徽近似)
    (與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的標志相同)
(六)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
本條中的黨政機關包括中國共產(chǎn)黨機關、人大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政協(xi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例如:行政機關的職務包括總理、部長、局(司)長、處長、科長、科員等。軍隊的行政職務包括軍長、師長、團長、營長、連長、排長;軍隊的職銜包括將官四級即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四級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三級即上尉、中尉、少尉等。
商標的文字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名稱相同的,判定為容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
例如:
                        
但含有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
例如:
 
(七)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
  (人民幣符號) (歐元符號)
 (丹麥貨幣名稱“克朗”) (美金即“美圓”)
(八)容易誤導公眾的
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2.公眾熟知的書籍的名稱,指定使用在書籍商品
例如:
                         
3.公眾熟知的游戲名稱,指定使用在游戲機或者電子游戲程序的載體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視頻游戲的圖像及聲音軟件
4.公眾熟知的電影、電視節(jié)目、廣播節(jié)目、歌曲的名稱,指定使用在影視、音像載體的電影片、電視片、唱片、光盤(音像)、磁帶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動畫片
   指定使用商品:唱片
   指定使用商品:磁帶
(九)商標由企業(yè)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yè)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fā)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的。
1.本條中的企業(yè)名稱包括全稱、簡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以及名稱的漢語拼音等。
2.商標所含企業(yè)名稱的行政區(qū)劃或者地域名稱、字號、行業(yè)或者經(jīng)營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判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軟件
(申請人:王金石)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申請人:濰坊體會制衣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肉
(字母為“北京茂盛園肉食品廠”的拼音;申請人:褚秀麗)
 
指定使用服務:醫(yī)院、獸醫(yī)輔助、動物飼養(yǎng)
(申請人:鄭伯昂)
     指定使用服務:學校(教育)
(申請人:北京中預維他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車輛計程器
(申請人:東風汽車公司)
但商標所含企業(yè)名稱的組織形式與申請人的組織形式不一致,但符合商業(yè)慣例且不會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發(fā)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塑料包裝容器
(申請人:[臺灣]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機器人(機械)
(申請人:沈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用非金屬附件
(申請人:上海永春裝飾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金屬繩
(申請人:誠志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香腸
(申請人:沈陽長香斯食品有限公司;英文可視為申請人名稱)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例如:
                
 
(“申博”為“2010年上海世博會申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簡稱,用作商標易使消費者將其與申博活動相聯(lián)系,產(chǎn)生誤導。)
 (該商標圖形部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區(qū)旗圖案近似)
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本款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qū);地級的市、自治州、地區(qū)、盟;省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兩個特別行政區(qū)即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h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qū)劃簡冊》為準。本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本款中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是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
本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
(一)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商標由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判定為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相同。
例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于地名含義的。
例如:
                      
                    
2.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
例如:
 (津門海誓)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指定使用商品:榨菜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3.申請人名稱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調(diào)味品
(申請人:長谷川香料(上海)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膠紙帶
(申請人:香港置地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服務:餐館、旅館
(申請人:北京飯店)
4.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等特點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肥料
但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指定商品的產(chǎn)地或者服務內(nèi)容等特點發(fā)生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觀光旅游
5.商標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且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傳動裝置(機器)
(TAI XING與江蘇省泰興市的拼音相同)
      指定使用商品:自行車
(“XIANG HE”與河北香河縣的拼音相同)
6.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
(二)含有公眾知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判定為與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相同。
例如:
 
(美國加州)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礦泉水
 
(希臘奧林匹亞)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德國首都柏林)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波蘭首都華沙) 指定使用商品:鞋
但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整體具有其他含義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公文包、傘
(倫敦霧為一種自然現(xiàn)象)
(三)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酒(飲料)
     指定使用商品:果酒(含酒精)。
(四)商標由本條以外的公眾熟知的我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大米、玉米(磨過的)
但指定使用商品與其指示的地點或者地域沒有特定聯(lián)系,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摩托車、自行車、游艇
(五)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
例如:
                      
申請人:楊洪來               申請人:鳳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區(qū)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汊沽港鎮(zhèn)一街                   塘南路20號
  (“GENEVE”譯為“日內(nèi)瓦”)
申請人:QUINTING S.A.地址:瑞士日內(nèi)瓦
  (“PARIS”譯為“巴黎”)
申請人:SYLVIE JESSUA
地址:11,quai de la Gironde,F-75019 PARIS
商標所含地名與申請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眾發(fā)生誤認,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例如:
 
(“NEW YORK”譯為“紐約”,“PARIS”譯為“巴黎”)
申請人:北京盛世杰威服裝服飾有限公司
  (“PARIS”譯為“巴黎”)
申請人:M.SERGE LOUIS ALVAREZ
申請人地址:18 RUE ROBIN,BP 148 F-26905 VALENCE CEDEX 9(FRANCE)
 (“GENEVE”譯為“日內(nèi)瓦”)
申請人:弗雷德瑞克康士丹頓控股有限公司
申請人地址:荷蘭安德烈斯群島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載明的住址為準;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所在地以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住所地為準。
分類: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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