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代表歐洲專利律師的組織給歐洲專利局(EPO)寫信稱,修改設(shè)立EPO的條約對適當改革EPO上訴委員會或許是必要的。
6月4日發(fā)出的信函是對EPO改革各種上訴委員會提案的回應(yīng)。信中說修改《歐洲專利公約》(EPC)是“可取的”,但不應(yīng)掉以輕心。
歐洲專利律師協(xié)會(EPLAW)的Richard Ebbink在信中說,EPO的提案是增加各委員會自主權(quán)、獨立性和效率但卻沒有改革約束EPO和各上訴委員會的框架—EPC,這讓人擔(dān)心。
EPO的上訴委員會數(shù)目超過20個,它們獨立決策并僅受EPC制約。
于今年2月提出的議案稱,其目的是“改進EPO系統(tǒng)內(nèi)各上訴委員會的運行”。
但EPLAW稱EPC的修改工作不應(yīng)掉以輕心,大家希望的司法獨立性問題是基本的問題。
EPLAW在信中說:“我們認為這些主題(自主權(quán)、獨立性和效率)需要單獨處理。條約修訂的更大任務(wù)不能損害擬議改革在其間產(chǎn)生的利益。”
在EPLAW之前,特許專利律師協(xié)會(CIPA)在今年2月提出了相似的建議。
CIPA專利委員會主席James Boff在給EPO的監(jiān)管機構(gòu)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席Jesper Kongstad寫信時稱,為了保證行政管理委員會、歐洲專利局和上訴委員會的權(quán)力分立,改革是必要的。
上訴委員會和其獨立的話題在過去一年中都引人矚目。
去年,因EPO的上訴委員會之一--擴大上訴委員會的一名成員被指控行為不當,EPO局長Battistelli對他實施“房屋禁令”,EPO的某些職工部門為此對Battistelli大加指責(zé)。
Battistelli的決定在去年12月得到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支持,暫停了那位成員的工作。
EPO提案的意見征詢期于6月30日截止。